
被告方理应寻觅与自身案件有关的法案文件,看谁应负举证责任,自身是否必须举证,是否存在举证责任颠倒的景象。倘若自身应该举证,就必须尽力寻觅有利于自身的根据。
2、在诉讼过程中,被告方所供给的根据必须实在、合法
一是实在,这要求被告方千万不能为了达到打胜官司的意图,不顾一切假造、伪造根据或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,倘若这样,不但注定要输掉官司,情节严重的自身还会吃“官司”。二是合法,这儿主要注重,被告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搜集根据时手段要合法。

被告方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意图、不着边际地向人民法院供给根据,而应紧紧围绕自身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开展举证,这就是举证中心。违背此中心,便会揠苗助长,欲速不达。
4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根据
被告方握有充分的确的根据,但倘若不向人民法院递交,这根据就毫无意义。而向人民法院提交,何时适合呢?在中国尚无有关提交根据的时限规定,因而从正常情况下讲,提起诉讼或答辩时、开庭前、开庭中,乃至二审案件审理时都能够提交根据。但为了提升诉讼功率,天津房产纠纷律师建议被告方最好在庭前沟通交流根据,这样既有利于被告方开展事前提前准备,又有利于人民法院敏捷结案。